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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4日
关于《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及论证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军
  (2025年12月23日)
  市人大常委会:
  11月1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实地调研市、县两级养老服务中心、部分养老服务站点,了解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运行等情况;面对面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论证意见;组织召开市直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街道、居委会、群团组织、高校、协会等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12月1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再次完善,形成了《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2月18日下午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主任会议报告。期间,法工委会同社会建设工委、市民政局,组织法规制定小组对总的收集到的130余条意见建议逐条研究、积极吸纳,开展了四轮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论证修改内容
  表决稿共六章三十九条,围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紧扣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聚焦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薄弱不足,对修改稿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一)优化篇章结构。增加监督条款、充实监督内容,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扶持与监督”,并对条款按照逻辑顺序重新排列(表决稿第四章)。
  (二)进一步充实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和要求。一是优化、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定义和内容表述,整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作为表决稿第三条,增加规定居家养老服务“以村和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吸收居家养老服务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正在制定的“十五五”发展规划内容,增加“家庭病床”、“智慧家居、安宁疗护”等内容(表决稿第三条)。二是完善立法原则,增加“党委领导”,调整“城乡统筹”的次序,突出“保障基本”(表决稿第四条)。
  (三)进一步明晰、充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一是针对急需解决的居家养老服务问题,修改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职责。二是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内容,进一步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三是紧扣居家养老服务,优化表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的职责内容。四是综合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增加司法作为协管部门。五是根据上位法,聚焦完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内容。(表决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定。一是推进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即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村养老服务站点建设,优化修改稿第十七条作为表决稿第九条,根据国家最新规定统一表述,增加明晰工作内容,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意见的精神,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面覆盖、优质高效(表决稿第九条)。二是强化规划,增加规定“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功能、种类、数量、规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置(表决稿第十条)。三是明确设施建设要求,增加一款,作为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地上建筑物低层,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表决稿第十一条)。四是突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明确标准和要求(表决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五是增加村委会、居委会参加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综合验收,明确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约定移交,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使用(表决稿第十五条)。六是优化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进城乡公共区域适老化改造(表决稿第十七条)。
  (五)进一步丰富、明确服务供给的内容。一是整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优化表述作为表决稿第十八条,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培育、发展产业,鼓励、引导兴办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表决稿第十八条)。二是整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优化表述作为表决稿第十九条,规定市、县两级政府以及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进医疗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表决稿第十九条)。三是充实信息化内容,增加规定政府应当“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安全监测、紧急救援等服务(表决稿第二十条),增加规定“老年教育应当设置养生保健、心理健康、识骗防骗、数字技能等居家老年人需要的课程”(表决稿第二十二条)。四是强化公共服务行业服务职能,保留线下办理渠道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应当“指导、帮助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办理业务”等服务内容(表决稿第二十三条)。五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增加规定“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扶持举措。一是增加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鉴于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有相关上位明确规定、是实践中常规做法,删除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绩效评价内容(表决稿第二十五条)。二是增加规定“支持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对居家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培训”等内容,进一步体现政府支持家庭发挥居家养老功能(表决稿第二十六条)。三是增加规定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老年人失能程度等情况对居家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的内容(表决稿第二十七条)。四是增加规定政府应当加强跨区域协作,“实行涉老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标准互认和养老服务补贴跨区域结算”,体现居家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的要求(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七)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充实政府监管内容,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推动有效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增加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协同监管”,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细化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方式”内容,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居家养老服务违法违规、侵害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向民政等有关部门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进一步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三是签订服务协议属于民事关系,民法典已作规定,删除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内容。(表决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对部分语句、文字作了修改完善。
  二、未吸纳的意见
  (一)细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责。一是村委会、居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其职责和具体工作内容已由宪法相关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也要求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不宜再作具体规定。二是落实中央为基层减负的系列部署要求,地方性法规对村委会、居委会职责作原则性表述更为适宜。三是村委会、居委会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工作更多体现为协调和重点关心、关爱,实践中已经通过乡镇、街道等委托的形式开展。四是表决稿明确了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功能,村委会、居委会可以依托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针对擅自拆除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为设置罚则。一是《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对此已有具体明确规定,设区市地方性法规不宜再作重复规定。二是表决稿第三十四条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和监管职责,规定了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并督促解决问题的内容。
  按照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时限有关要求,法规实施时间拟定于2026年6月1日(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法制委认为,表决稿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