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1日
巡回法庭审醉驾 以案释法守平安
□ 通讯员 张雨欣
近日,县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群众身边,以真实案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教育,用司法力量守护群众平安。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仙寓镇大山村公开审理被告人汪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汪某某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所有的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好友沿秋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秋浦东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情节,当庭判处汪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汪某某当庭表示服判,并深刻忏悔:“事发当时心存侥幸,现在真心悔罪,危险驾驶行为不仅让我受到了刑事处罚,还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家庭,真是追悔莫及,大家一定要以我为戒,坚决不能酒后驾车。”
庭审结束后,干警们现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旁听群众及过往村民发放酒驾、醉驾风险提示手册等宣传材料。干警们结合该案,以及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其他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酒驾、醉驾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解答群众关于交通安全的咨询,重点提醒大家摒弃侥幸心理,拒绝酒驾、醉驾。现场群众表示,这种“看得见、听得到、记得住”的普法方式十分接地气,让大家直观感受到了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将以案为鉴,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此次巡回审判既彰显了法院依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坚定立场,也切实增强了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以案释法”普法模式、推动法律教育从“被动接受”向“沉浸式体验”转变,为构建“全民守法、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注入司法动能。
近日,县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群众身边,以真实案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教育,用司法力量守护群众平安。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仙寓镇大山村公开审理被告人汪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汪某某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所有的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好友沿秋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秋浦东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情节,当庭判处汪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汪某某当庭表示服判,并深刻忏悔:“事发当时心存侥幸,现在真心悔罪,危险驾驶行为不仅让我受到了刑事处罚,还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家庭,真是追悔莫及,大家一定要以我为戒,坚决不能酒后驾车。”
庭审结束后,干警们现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旁听群众及过往村民发放酒驾、醉驾风险提示手册等宣传材料。干警们结合该案,以及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其他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酒驾、醉驾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解答群众关于交通安全的咨询,重点提醒大家摒弃侥幸心理,拒绝酒驾、醉驾。现场群众表示,这种“看得见、听得到、记得住”的普法方式十分接地气,让大家直观感受到了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将以案为鉴,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此次巡回审判既彰显了法院依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坚定立场,也切实增强了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以案释法”普法模式、推动法律教育从“被动接受”向“沉浸式体验”转变,为构建“全民守法、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注入司法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