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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1日
关于清理已吊销注销证照客户账户的公告

  截至2025年3月25日,在我行开立的下列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因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具体名单见下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请上述账户的开户单位在三十日内来我行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逾期视同客户自愿销户,我行将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及我行业务系统中对这些单位结算账户进行销户。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池州市分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