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5日
池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要求,结合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电子烟按照《安徽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应与其住所相独立且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要求,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其零售点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全面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实施《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不人为创设准入条件,不扩大禁止性情形。
(二)科学规划。充分依据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建设情况等定量数据科学制订规划。制订依据应客观充分、制订过程应规范透明,确保布局规划更富有前瞻性和操作性。
(三)服务便民。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新模式,快速高效实施零售行政许可,树立烟草行业社会形象。
(四)动态平衡。兼顾国家控烟履约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放管结合,畅通卷烟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保持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模式分为“距离+总量”调控、距离调控和总量调控三种,并按下列规定布局:
售点间距大于10米;旅游风景区内为旅客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内部服务性场所,可根据旅客流量设置1至3个零售点。
(二)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集镇街道和公路沿线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
1.城市街道: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城区经济繁华的主街、商业街零售点间距大于30米,次街、内街零售点间距大于50米;石台县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大于10米;
2.集镇街道:池州市各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大于50米;
3.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所在地街道除外,沿线零售点间距大于500米。
(三)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且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1.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和轮渡码头内部的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2.30户以上100户以内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和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
3.专业性市场、农贸市场的零售点按商铺或摊位数30间以上100间以内设置1个零售点,100间以上的每增加100间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4.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监区)等全封闭机构,符合办证条件的,按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设置1个零售点;
5.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设置零售点,原则上在一楼经营;
6.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厂矿的生活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店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
7.建筑工期在一年以上,人数达50人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工程工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五条 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通讯耗材、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网吧、彩票、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及美容美发足浴等以非副食品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满足相应布局调控模式外,零售点间距大于500米。
第三章 倾斜性情形标准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本人独立经营以副食品为主要范围的,无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执行如下控制标准,同时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考。
(一)可降低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内容限制情形的。
1.持证退役、转业军人,择选自谋职业非工作安置,两年内进行自主创业,在本辖区内首次办证的,可放宽至所在经营区域合理布局距离标准的50%或总量限制的150%执行。
2.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首次办证且由本人独立经营的,可放宽至所在经营区域合理布局距离标准的50%或总量限制的150%执行。
3.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卖场,可放宽至所在经营区域合理布局距离标准的50%或总量限制的150%执行。
4.贵池区城区、东至县城区、石台县城区、青阳县城区经营场所面积300平米以上或乡镇、行政村所在地街道经营场所面积200平米以上,且经营业态为烟草专业店、超市、便利店,可放宽至所在经营区域合理布局距离标准的50%或总量限制的150%执行。
5.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售卖场所的服务性场所(含饭店、宾馆、酒店、茶楼、KTV、咖啡厅、酒吧等),可放宽至所在经营区域合理布局距离标准的50%或总量限制的150%执行。
6.全国门店总数50家以上且经营场所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不含加盟店),可放宽至所在经营区域合理布局距离标准的50%或总量限制的150%执行,其他要求不变。
(二)不受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内容限制情形的。
1.申请人为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情形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本辖区内首次办证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新、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
4.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在2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往前推2年),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2个月内,其配偶、父母、子女未改变原经营实体且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的。
5.专门从事雪茄烟经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禁止性情形标准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烟草制品经营的场所:
1.经营化工化学、化肥农药、油漆涂料、粮油散酒、油坊作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2.森林保护区、化工厂矿区、禁火区等区域。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区域;
(五)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六)主营母婴用品、玩具产品、游戏竞技、托管培训等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业务对象,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的场所;
(七)营业执照核定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
(八)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大型厂矿内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九)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制止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条件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中“人口”认定标准:居民小区以社区居委会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户数为准;农村以政府部门统计数量为准;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就学、就业人数以该单位公布的人员数量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中“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道路黄(白)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CM为测量点。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指用于营业的实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面积”包含营业面积、仓储场所面积、办公场所面积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界定:
(一)建筑物合法或取得当地政府部门认可,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商品的场所;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主体结构由砖瓦、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与住所之间相对独立或用固定墙体物理隔断,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相符,有准确的门牌地址,且内部设置有专门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的场所。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中小学校周围”指自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通常以中小学校供学生出入的校门边框为标准,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进出通道口”指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包括校园正门、边门、侧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中小学、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通道口,以距离最近的通道口为测量起止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大于”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除经营场所不满足安全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政府已明确为拆迁范围的情形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池烟专〔2021〕31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烟草专卖局2024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要求,结合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电子烟按照《安徽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应与其住所相独立且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等六类。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要求,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其零售点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全面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实施《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不人为创设准入条件,不扩大禁止性情形。
(二)科学规划。充分依据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建设情况等定量数据科学制订规划。制订依据应客观充分、制订过程应规范透明,确保布局规划更富有前瞻性和操作性。
(三)服务便民。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新模式,快速高效实施零售行政许可,树立烟草行业社会形象。
(四)动态平衡。兼顾国家控烟履约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放管结合,畅通卷烟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保持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模式分为“距离+总量”调控、距离调控和总量调控三种,并按下列规定布局:
售点间距大于10米;旅游风景区内为旅客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内部服务性场所,可根据旅客流量设置1至3个零售点。
(二)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集镇街道和公路沿线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
1.城市街道: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城区经济繁华的主街、商业街零售点间距大于30米,次街、内街零售点间距大于50米;石台县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大于10米;
2.集镇街道:池州市各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大于50米;
3.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所在地街道除外,沿线零售点间距大于500米。
(三)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且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1.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和轮渡码头内部的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2.30户以上100户以内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和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
3.专业性市场、农贸市场的零售点按商铺或摊位数30间以上100间以内设置1个零售点,100间以上的每增加100间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4.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监区)等全封闭机构,符合办证条件的,按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设置1个零售点;
5.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设置零售点,原则上在一楼经营;
6.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厂矿的生活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店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
7.建筑工期在一年以上,人数达50人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工程工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五条 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通讯耗材、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网吧、彩票、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及美容美发足浴等以非副食品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满足相应布局调控模式外,零售点间距大于500米。
第三章 倾斜性情形标准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本人独立经营以副食品为主要范围的,无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执行如下控制标准,同时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考。
(一)可降低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内容限制情形的。
1.持证退役、转业军人,择选自谋职业非工作安置,两年内进行自主创业,在本辖区内首次办证的,可放宽至所在经营区域合理布局距离标准的50%或总量限制的150%执行。
2.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首次办证且由本人独立经营的,可放宽至所在经营区域合理布局距离标准的50%或总量限制的150%执行。
3.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卖场,可放宽至所在经营区域合理布局距离标准的50%或总量限制的150%执行。
4.贵池区城区、东至县城区、石台县城区、青阳县城区经营场所面积300平米以上或乡镇、行政村所在地街道经营场所面积200平米以上,且经营业态为烟草专业店、超市、便利店,可放宽至所在经营区域合理布局距离标准的50%或总量限制的150%执行。
5.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售卖场所的服务性场所(含饭店、宾馆、酒店、茶楼、KTV、咖啡厅、酒吧等),可放宽至所在经营区域合理布局距离标准的50%或总量限制的150%执行。
6.全国门店总数50家以上且经营场所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不含加盟店),可放宽至所在经营区域合理布局距离标准的50%或总量限制的150%执行,其他要求不变。
(二)不受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内容限制情形的。
1.申请人为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情形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本辖区内首次办证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新、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
4.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在2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往前推2年),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2个月内,其配偶、父母、子女未改变原经营实体且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的。
5.专门从事雪茄烟经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禁止性情形标准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烟草制品经营的场所:
1.经营化工化学、化肥农药、油漆涂料、粮油散酒、油坊作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2.森林保护区、化工厂矿区、禁火区等区域。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区域;
(五)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六)主营母婴用品、玩具产品、游戏竞技、托管培训等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业务对象,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的场所;
(七)营业执照核定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
(八)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大型厂矿内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九)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制止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条件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中“人口”认定标准:居民小区以社区居委会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户数为准;农村以政府部门统计数量为准;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就学、就业人数以该单位公布的人员数量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中“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道路黄(白)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CM为测量点。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指用于营业的实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面积”包含营业面积、仓储场所面积、办公场所面积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界定:
(一)建筑物合法或取得当地政府部门认可,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商品的场所;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主体结构由砖瓦、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与住所之间相对独立或用固定墙体物理隔断,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相符,有准确的门牌地址,且内部设置有专门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的场所。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中小学校周围”指自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通常以中小学校供学生出入的校门边框为标准,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进出通道口”指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包括校园正门、边门、侧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中小学、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通道口,以距离最近的通道口为测量起止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大于”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除经营场所不满足安全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政府已明确为拆迁范围的情形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池烟专〔2021〕31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烟草专卖局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