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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5日
虚假陈述被识破 二人依法受训诫
  本报讯(通讯员苏美玲)近日,石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证人为逃避债务,在庭审时进行不实陈述,法院查明情况后,依法对被告和证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出具《悔过书》。
  2011年,被告向原告赊购铝合金门窗材料,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1月18日,双方经核算,还欠货款2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承诺2019年底全部付清。但至今仍有14250元未付清,原告经催讨未果便诉至法院。
  今年4月25日,开庭审理时,被告对原告起诉货款金额提出异议,称2020年11月18日其向证人借款12000元现金送到原告店面支付了原告货款,现只欠付原 告 货 款2250元,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未向法庭提交直接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人决定从证人证言入手,依法调取了证人银行交易记录,查证发现2020年11月18日证人银行账户没有取现的记录,被告、证人陈述与事实不符。
  5月10日,承办人再次通知被告、证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并告知民事诉讼诚信原则,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面对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被告承认在此之前曾向证人有过借款但另作他用,2020年11月18日确实没有支付原告货款。
  在承办法官的普法教育下,被告、证人均认识到不实陈述的错误行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并表示今后要遵纪守法,诚信做人做事。鉴于被告、证人虚假陈述未造成不良影响,且认错态度诚恳,并立即书写了《悔过书》,法院对二人予以训诫。